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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于孟林报道:为加强和规范煤矿安全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日前出台《煤矿安全培训规定》(下称《规定》),自2018年3月1日起,煤矿企业安全培训的组织与管理、从业人员的考核内容和程序及各级煤矿安监部门在培训工作中的职责都将有硬要求。
《规定》要求,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完善安全培训管理制度,制定年度培训计划、明确负责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培训管理人员,依照国家规定的比例提取培训经费。其中,用于安全培训的资金不能低于教育培训经费总额的百分之四十。
对于从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养和训练,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企业应该以自主培训为主,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煤矿企业应当委托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进行培训。
煤矿企业不仅要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实行一人一档,而且要建立企业安全培训档案,实行一期一档。对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煤矿企业安全培训档案应当保存三年以上,对特种作业人员的煤矿企业安全培训档案应当保存六年以上,其他从业人员的煤矿企业安全培训档案应当保存三年以上。
《规定》明确,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考试内容最重要的包含: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和职业健康基本知识;重大危险源管理、重大事故防范、应急管理和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和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试在以上内容外增加伤亡事故报告、统计及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方法和应急管理的内容及其要求两部分。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自任职之日起六个月内通过煤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之后每三年考核一次。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在参加资格考试前应当依规定的培训大纲进行安全生产知识和实际操作能力的专门培训。其他从业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可以少于七十二学时,每年再培训的时间不可以少于二十学时。
《规定》强调,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中央管理的煤矿企业总部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工作。省级煤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前款以外的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工作。考核部门应当建立煤矿安全培训随机抽查制度,制定现场抽考办法,加强对煤矿安全培训的监督检查。
煤矿企业若有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规定经考核合格、未依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培训、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培训情况、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四类行为中的任一行为,煤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煤矿企业若存在安全培训管理制度、计划、机构、人员资金和内容配备不到位或未配备的,煤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将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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